凭转账凭证索47万借款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4.12.2015  12:54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杨胜) 福安的梁某仅凭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向陈某索要借款47万元,因遭陈某否认而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在二审中,梁某认识到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于是申请撤回上诉。对于该案件,法院也再次发出提醒,民间借贷最为直接且具证明力的证据是借条,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转账款项为借贷款项。

  据介绍,原告梁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被告陈某转账汇款47万元,后被告陈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梁某转账汇款14.79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其借款322100元。

  被告认为,原告汇给被告的47万元系原告交付给案外人王某的投资款,被告汇给原告的14.79万元也是王某与原告之间的往来款,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出借人的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款项已交付的事实,而且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梁某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梁某仍不能补充提供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有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后原告认识到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遂在诉讼期间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上诉。

  承办该案的杨法官提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为直接且有证明力的证据应为借条,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转账款项为借贷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