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 多种情况可免收手续费

19.02.2016  12:00

  东南快报讯(记者 夏菁)昨日,省物价局消息,我省就房屋转让手续费及有关问题作出有关通知,以进—步规范我省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通知自3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据悉,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对于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2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4元/平方米;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6.5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11.5元/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