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建瓯“老赖”被判拘役
02.12.2015 16:37
本文来源: 法院
翁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电器。2008年11月,熊某到翁某店中以旧换新购买了一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但未按照热水器要求安装在室外,而是将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并且没有安装排烟管道。2009年12月,熊某妻子袁某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熊某亦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发严重迟发型脑病,留有严重后遗症。法院判决翁某赔偿熊某及其子女经济损失9.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翁某迟迟不予支付赔偿,熊某及其子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翁某为了逃避履行生效判决逃往外地,还将其与丈夫刘某名下的共同房产无偿赠与刘某。执行法官多次用电话及邮寄的方式告知翁某执行案件的情况,翁某均不予理会。今年9月,翁某在浙江被抓获归案。翁某被抓获后,主动与熊某及其子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了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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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5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