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11.2016  02:03

闽粮办财〔2016〕8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现将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财〔 2015〕208号)(点击打开)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管理。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根据当地粮食产销情况,科学预测粮食收购数量、所需资金,主动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安排收购贷款,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辖区内粮食企业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及时主动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等多元粮食自主收购主体的支持,积极入市收购,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兑付管理。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粮食收购企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款项的结算、兑付工作,为售粮农民提供便捷的粮食收购款兑付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售粮。要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加强行业管理。要监督粮食收购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向售粮农民直接兑付粮款,杜绝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因资金筹集不到位、兑付不及时等导致“卖粮难”、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督。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督,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要根据收购企业不同情况,落实履约保证金、抵押或担保等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粮食收购资金兑付风险,杜绝发生坑农害农等问题。

四、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可以通过座谈会、调研等多种方式总结、研讨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对出现突发问题和特殊情况影响收购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切实落实国家各项粮食购销政策和粮食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