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分钟

17.07.2014  12:25
  日前,省运营局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规范意见——

  在场站方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每标台用地150平方米计算。综合车场内应配备自动洗车机,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等功能分区合理、标示明显,无积水、污物,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在运营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掌握客流变化及车辆运行状况,保证正常的发车间隔,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分钟。

  在车辆技术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配置灭火器、应急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及智能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设备、IC卡读写器等信息化设备,并保证齐全、完好。

  在人员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建立驾驶员星级考核评定制度,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星级考核评定每年度组织1次。

  在服务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做到有站必停、每站必报。应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车厢内应提供本线路的示意图、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信息;车厢内应按规定设置儿童购票高度标线、爱心专座、IC卡收费等标识和禁止吸烟、请勿靠门等安全警示标识。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乘客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记者 张静雯 通讯员 朱翔 吴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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