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搬石块遇车辆溜坡被碾死 保险拒赔站不住脚
福州新闻网5月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付臻 袁英)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驾车逃逸,或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形,一般都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范围。但实际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光凭这些免责条款,有时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我省各法院近期宣判的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免责条款上非车主签名 出事后保险公司仍要赔
2014年8月24日,蓝某文驾驶小轿车途经龙岩市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路段,与蓝某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杭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蓝某文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顶替投案。
经鉴定,蓝某杭的伤情为九级伤残。这起交通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蓝某文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蓝某杭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5月,蓝某文被上杭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经调查,肇事车辆的车主吴某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车祸伤者蓝某杭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蓝某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根据保险公司与吴某琴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这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且该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蓝某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上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蓝某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辩解,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上的投保人免责声明,以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但是,该处签名“吴某琴”并非本人签名确认,而是吴某琴的丈夫江某所签。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吴某琴作出了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吴某琴不产生免责效力。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