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主修车后2年不提车 4S店获优先受偿权

09.12.2015  12:32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珊珊) 两年多前,福安某汽车4S店承接了车主叶某送来的一辆奔驰轿车,该车因交通事故损坏严重,车主要求车店对车辆进行维修。令车店没想到的是,车店在修车两个多月后,叶某仍不来付维修费用,也不来提车,此后纠纷持续两年多。近日,经福安法院判决,此案汽车4S店胜诉并获得车辆优先受偿权。

   车主修车后拒绝付款提车

  据介绍,车主叶某是福安一家公司的老板,肇事司机刘某则是叶某的司机,事情要从2013年6月28日这天说起。

  当天是星期五,刘某驾驶着叶某所属的奔驰E级轿车沿福安市新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新华南路交管大队路段,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原则,不慎撞到路边的交通护栏,当场造成汽车及交通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来,经福安交警认定,由刘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叶某将车送到该汽车4S店进行维修,其间共产生维修费279888元。据介绍,因维修量较大,车店直到当年的9月12日才将车修理完,并于当天通知车主叶某付款提车。然而时隔两年多,叶某至今未提车,也未付修车款。

  车修完,车主为什么不来提车呢?据法院介绍,原来车祸后,车主已报保险,保险公司也在本案前将二十多万元的保险理赔款赔付到账,但由于叶某有债务在身,这笔资金被冻结。为此,车店和叶某这才闹起了官司。

   汽车4S店获车辆优先受偿权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车店为叶某维修车辆,叶某应向车店支付报酬即维修费,车店和叶某在此时已经产生了修理合同关系。

  在车店依约将汽车修理完毕并通知叶某前来付款、提车后,叶某理应履行支付维修费、提车的义务。然而叶某至今没有向车店付修车款且来提车。法院认为,叶某的未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叶某的汽车维修完后仍停在车店里,且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车店和叶某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作出另外约定,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车店对于该完成的工作成果即该车辆享有留置权,经福安法院判决,此案车店胜诉并获车辆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