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跳楼相逼索得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男子全额返还

04.06.2015  19:16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林笑笑) 公司保安当班时与他人产生纠纷,结果在被追逐过程中受伤,致双脚根骨粉碎骨折。后受伤保安以跳楼相逼公司支付10万元“工伤赔偿款”,公司为了平息事态,将10万元汇到其账户。而近日,福鼎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这名保安返还10万元工伤赔偿款,这又是为哪般?

   保安与他人发生纠纷

   在追逐中双脚骨折

  记者了解到,2013年2月,原告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列管保安人员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派遣4名保安。同年5月,被告龙某受保安服务公司指派到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

  同年10月2日,被告龙某与案外人陈小某、黄某、陈大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龙某在被追逐过程中翻跳铁栅栏致双脚根骨粉碎骨折。住院治疗后,龙某伤情鉴定为轻伤。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获得3名案外人赔偿款共计15万元。

   工伤未获人社局认定

   跳楼相逼索要赔偿

  事后,被告龙某向宁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考虑到龙某属于劳务派遣员工,与福建某合成革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在2014年1月13日,该局作出决定,不予受理被告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14日,被告以在上班期间被人殴打致伤为由,向原告提出索赔10万元工伤赔偿款。

  遭拒后,龙某遂爬上原告公司30米高塔架上,声称原告如若不将10万元汇到其账户上,他将从高塔架上跳下自杀。为了平息事态,原告将10万元汇到被告账户,被告龙某才从高塔架上下来。后福鼎市公安局秦屿边防派出所将被告账户冻结,并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依法撤销赔偿行为

  2014年6月13日,被告龙某向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1日,福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鼎劳仲裁【2014】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案外人温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保安,在劳动人事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跳高塔自杀的要挟方式胁迫原告,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口头“工伤”赔偿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原告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就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汇给被告的工伤赔偿款10万元的民事行为,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