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抓获穿山甲贩卖获利 买卖双方均获刑

10.12.2015  12:47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王百灵) 在我国,穿山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主要分布在东南亚、中国及非洲等区域。近年来,因为鳞片可以作为医药成分,穿山甲被人类大肆捕杀,再加上栖息地被破坏,使得它们的数量急速减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猎捕、收购野生穿山甲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另一被告人马某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11月29日晚,吴某经过福鼎市桐山街道某路段时发现一只穿山甲,见平日只能在动物园或者野外看见的穿山甲,如今就出现在触手可及的路边,吴某心一动,便将该穿山甲捕获并带至住所。次日上午,被告人吴某联系马某,商定以价款9490元由其收购转卖营利。而就在当日下午2时许,马某至吴某住所交易穿山甲时,侦查机关当场将二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该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被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综合被告人吴某、马某的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该院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经办法官表示,大多数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人的动机,是为了牟取巨额利益,一些贩卖者仅知道自己卖的是野生动物,而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可以罚钱了事,殊不知这已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官提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准出售、收购,就是跨地、市运输也构成犯罪,希望有关人员不要为了一时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