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16.11.2016  02:04


  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进一步延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至2017年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谈话指出,过渡期期间,相关行业企业要强化自律,切实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加快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共同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实现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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