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采取新监管模式

21.03.2017  21:34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委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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