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区域用盐”审视取消盐业专营的必要性

20.10.2014  14:30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一边是对“跨区域用盐”处罚在政策层面的貌似有理有据,而一边是则是此处罚在舆论场中沦为闹剧和笑话,这种强烈的对比,显然非偶然性可以解释。面对沸反盈天的舆论,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在事件被曝光后的当日即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此外,两名相关执法人员被停职。

  然而,即便是当事方已经给出了道歉并追究相关人士责任。但作为在不少省份的盐业管理条例中仍坚实存在的“跨区域用盐”条款,黄先生的遭遇不是第一例,当然,也很难说会是最后一例。从根本上说,此一规定所指向的伤害本源仍在于盐业专营制度,因此,以此为契机,反思盐业专营的现实弊端,或许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