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担保期限 担保人无需担责
08.09.2015 11:25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于是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担保人以超过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2年3月25日,童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童某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事实,并由陈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童某未归还借款。
2015年5月20日,多方追讨欠款无果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为童某提供的借款担保,已经超过时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陈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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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15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