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超标电动车”应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后行驶

21.10.2014  14:09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照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必须按位停放,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1人,不得超员。(莆田晚报 许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