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28.07.2014  16:42

榕公综〔2014〕270号

 

为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在市区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以往涉及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通行规定

  (一)在以上禁行区域内的道路和桥梁(含引桥)仅允许在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超标准、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以及五城区外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

  (二)三环路(含主辅路)与非禁行道路相交的所有路口,禁止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穿行。

  (三)违反上述规定在禁行区域、路段和桥梁(含引桥)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