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拟规定:超市不得将生鲜肉剁成肉馅销售

04.12.2015  21:30

   闽西新闻网讯(记者 曾燕福 通讯员 朱庆锋) 12月2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市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

  按征求意见稿,在具体的包装方面,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这就要求超市不得将生鲜肉预先剁成肉馅。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的物质。

  据了解,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超市就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这样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销售生鲜产品的零售业态,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在标签标注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现在很多生鲜食品只标“包装日期”而无“生产日期”的做法,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