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查处“骗提”39起 骗提公积金将入信用黑名单

25.03.2016  13:20
  

  数字

  统计数据显示,仅2015年一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就查处“骗提”行为39起,查处私刻伪造公章“骗提”行为17起。

  提醒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若被发现存在“骗提”相关违法行为,申请人将面临处罚,并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且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请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资料图/记者 王火炎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窗口。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袁舒琪 吴海奎 通讯员 程雯祺 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除署名外))春节前后,国家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催热了厦门楼市,与买房息息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不过,近日记者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公积金“骗提”现象日渐猖獗,部分市民通过伪造重大疾病证明、异地工作证明、异地买房证明等,试图提取公积金用作他用。而在背后支撑这些行为的,是一批“黑中介”以及一条“灰色利益链”。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对公积金“骗提”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接下来将重点开展打击“骗提”公积金专项行动,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若被发现存在“骗提”相关违法行为,申请人将面临处罚,并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调查】

  现状“黑中介”频现帮忙代办业务

  “骗提”行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不过近一段时间,这样的现象却呈现日渐猖獗的态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回忆,春节前后,窗口工作人员就遇见了好几个疑似“骗提”的案例。“几个申请人拿着同一家外地医院开具的病历或是同一个外地公司的入职证明,前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由于公积金提取的特殊性,窗口人员留了个心眼,经过再三查证和确认,最终发现这些证明竟都是伪造的。

  随后,工作人员将这些已经取出的公积金款项全数追回,同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而不出工作人员所料,这些“骗提”行为的背后,都有“黑中介”的“帮助”。

  “申请人向中介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中介就帮忙伪造各类证明,以达到提取出公积金的最终目的。”相关负责人说,“黑中介”抱着侥幸心理企图用伪造文件蒙混过关,行为异常明目张胆。有时候,窗口的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文件有问题,驳回其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之后,部分“黑中介”仍不放弃,转头就继续“转战”别的窗口排队。为了把自己的业务“做大做强”,他们到处发放广告小卡片,令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哭笑不得的是,有时候这类的广告卡片还会出现在他们的信箱当中。

  揭秘佣金要价25%已形成利益链

  虽然明知“骗提”公积金是非法的,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仍有个别中介铤而走险,并极力忽悠职工“上钩”。近日,记者就以职工身份,暗访调查声称能够包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黑中介”,揭开他们的“灰色产业链”。

  这些中介通过网上发帖、百度推广、在QQ群和微信群发消息、张贴小广告等方式,招揽“生意”。记者首先联系上一家中介。这家中介打出的旗号是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但在公司简介上,却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公积金提取咨询的公司,业务范围覆盖福建省九个地市。记者以职工身份,拨通了这家公司联系人王小姐的电话。王小姐说,只需要几天时间,就可以把记者的公积金套取出来,手续费是25个点,也就是提取金总额的25%,例如提取10万元的话,就要收费2.5万元。

  “套取公积金比较复杂,你们一般人办不到,只有我们能办到,所以收费会比较高,这是行情价。”王小姐说。记者问她要以什么名义套取公积金,她回答说:购房。“你把你的身份证扫描件和证件照发到我的邮箱,我们会制作好一份购房合同,房子是真实存在的,购房者就写你的名字,公积金取出来以后,我们再把这个购房记录销掉。”王小姐说,“讲白了,这其实是假过户,但不会被人发现。如果你不放心的话,可以事成之后再付钱。”记者询问,是否会对将来贷款买房造成影响?王小姐回应:“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我们怎么可能保证你一辈子不受影响!

  而另一家名为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中介,则宣称可以提取“江浙沪鲁闽”任意一个地方的公积金。记者联系上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汪经理,他说,无论提取人名下有无房产,已婚还是未婚,在职还是离职,他都有办法把公积金套取出来,收费也是25个点。“具体操作方式可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比如制作一份假的购房合同或者离职证明。

  业内人士指出,“黑中介”已经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利用异地信息共享不同步的缺口,游走在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获取暴利,他们大多用口头打包票忽悠“服务”对象,但拿到钱后就溜之大吉,不再“负责”后续可能会发生的连锁效应。而事实上,“黑中介”也没有他们口中所说的那么神通广大,他们惯用的手法就是伪造文件或通过“皮包公司”代开就职证明,这类手法其实很容易就会被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识破。

  案例职工险被开除涉案人员获刑

  若“骗提”行为被识破,倒霉的不光是中介,申请人也将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状况——不仅要向中介支付高额佣金,而且还可能承受被单位开除、个人信用受影响等一系列损失。这方面的案例,在厦门就有发生。

  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去年,一名厦门国有企业的职工因违规套取公积金,差点被单位开除。这名职工在网上联系上一家中介,在中介花言巧语的忽悠下,一时心动,想把个人账户里的公积金套取出来。中介帮她伪造了一份异地工作证明,违规套取了数万元的公积金。而中介拿到佣金之后,就与这名职工失去了联系。一开始,职工也以为万事大吉,没想到,她所在单位的财务发现这名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出现异常,公积金交不了,随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结果发现这名职工以虚假材料违规套取公积金,事情就此败露。职工所在单位的管理层得知此事后,险些把她直接开除。幸好这名职工认错态度良好,并且主动退回了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这才得以保留原职,不过,她的个人信誉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

  “骗提”公积金,除了职工本人受到处罚以外,中介也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尤其是伪造公章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等待他们的很可能是牢狱之灾,这方面的案例,在外地已经有了先例。

  今年2月24日,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两起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犯罪嫌疑人以代办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手续提取现金的名义,通过非法途径多次购买伪造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售卖给他人,并以此获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

  去年12月,江苏省仪征市王某等3人,提供假证帮11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仪征市法院处以相应刑罚。

  【措施】

  加大打击力度

  建立诚信制度

  针对骗提公积金的现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态度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回暖、住房公积金提取渠道拓宽、贷款政策不断放宽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职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才能提取使用公积金,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自由存取。”该负责人表示,有一部分缴存职工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产生了“骗提”的不法念头,甚至部分缴存职工听信非法中介的花言巧语,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非法中介从中获利颇丰。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在不断加大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的态度,实行面谈制度,对涉嫌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及多人合伙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进行约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求其限期退回,并给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必要时予以曝光。截至目前,已追回涉案金额26万元,确保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5年一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就查处“骗提”行为39起,查处私刻伪造公章“骗提”行为17起。

  存在“骗提”行为

  相关人员将受重罚

  下一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重点开展打击“骗提”公积金专项行动,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申请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将按业务分类被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对“骗提”行为的处理。

  若申请人被发现存在“骗提”相关违法行为,该申请人就将面临下列处罚:

  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对已造成“骗提”事实,在限期内全部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对已造成“骗提”事实,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说法】

  律师

  住房公积金

  不能随意提取

  部分缴存者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就可以随意提取。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毓锟告诉记者,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部分缴存者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就可以随意提取。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首先,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且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如为投资、投机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就不能提取;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第三,住房公积金尽管是个人专项资金,但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等专项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提取,而“骗提”更有可能是违法行为。伍律师指出,职工应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不动“骗提”的歪脑筋。

  市场监管部门

  委托黑中介

  权益不受保护

  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市场监管部门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厦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职工委托中介违规套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不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市场监管部门一般情况是不会受理的,而且,这类中介很多都是未经工商注册的“黑中介”,或者只是一个“皮包公司”,主体不明确,出现纠纷后,职工难以维权。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提醒,职工应自觉远离“骗提”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纠纷后不仅损害自己的个人信誉,还可能白白付出中介费,且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