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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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呼格吉勒图无罪!”
12月15日,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结果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忍不住流下两行长长的眼泪。为了这一天,她等了足足18年。
18年前的199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确定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9年前的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杀人案中的一起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申诉,并四处奔走求援。一次次复查,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事情终于在今年出现转机。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该案申诉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正式启动对该案的再审程序。
冤假错案类型有何变化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中写道。
呼格吉勒图案是十八大以来,根据“疑案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的又一起案件。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说明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由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如徐辉案、念斌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
纠正的冤假错案在类型上由“真凶再现型”“亡者归来型”转变为“证据不足型”,说明了什么?
“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转变。”在陈卫东看来,“真凶再现型”和“亡者归来型”冤假错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而现在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却压力重重。“人民法院敢于纠正这些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这一变化来得并不容易。上世纪50年代中期,对“无罪推定”原则曾出现过三次大的争鸣。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时,对“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该原则,并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条款。
然而,法律规定要真正落实并不容易,迫于观念上、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疑案,司法机关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这些判决通常是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压力,法院采取的折中办法。”
出现冤错能否及时纠正
●形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三方纠错机制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纠正困难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折损。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盘点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如何提高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快一点,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
据了解,目前,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不仅应当重视人民法院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发挥作用。”陈卫东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能够直接启动纠正程序,这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所不可比拟的。此外,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的时间更早,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活动能够及时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也的确在这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纠正离不开检察官张飚的坚持不懈;河北顺平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排除了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防范和纠正了一起冤假错案。
如何切实避免冤错悲剧发生
●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罪推定”观念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抑或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很难接受“疑罪从无”,即便是司法机关有心坚持“无罪推定”,在执法机关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压力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压力下也很难做到“疑罪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是不是公理?社会上争议很大。
“观念的转变十分关键,体制机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视。”陈卫东说,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不仅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还往往将错就错,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使法官无所适从,无法做到“疑罪从无”。
此外,庭审的虚置化也非常严重,人民法院难以有效地发挥对证据的审查作用。
陈瑞华说,目前个别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时间、结案周期太短,“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命案,半天就审完了,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庭。”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对此,陈卫东建议,严格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积极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拘留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侦查羁押期间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落实到实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健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