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商场被跳楼者砸致8级伤残 起诉商场被驳回

23.10.2014  18:29

法制晚报讯 今日,《兰州晚报》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购物时被跳楼者(已亡)砸伤致残,伤者向商场索赔一审被驳回。

报道称,兰州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死者承担侵权责任。

回放 逛商场被砸成八级伤残

今年50岁的杨某在商场购物时,七楼天井竟掉下来一个人,正好砸中了她。跳楼者死亡,杨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如今的生活对曾经从事会计职业的杨某来说,尤为艰难,左手不能发力,工作眼看着是找不到了,可即便把所有精力用在照顾家庭和孩子方面,她也明显力不从心,更让她不敢想的是—后半生,她或许将带着八级伤残的身体度过。

随后,杨某将当日前往的购物场所告上法庭,计算了医疗费、护理费,还有受伤当天散落一地进而被捡光的物品,共计149728.63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一切诉讼请求。近日,杨某向兰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她坚定地要为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

判决

由死者承担侵权责任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导致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来自已经死亡的跳楼之人,对于责任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死者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自杀属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情形商场难以预料也难以防范。并且杨某也未能提供商场对其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故杨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说法

换个被告重新起诉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邓树林律师认为,死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由继承人承担,继承者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邓树林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造成杨某重伤,是由死者自杀行为所致,在商厦7楼跳楼自杀属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情形商场难以预料也难以防范。并且杨某也未能提供商场对其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故杨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死者没有被告主体资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死者的财产继承人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邓树林律师建议杨某改变被告主体,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