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集中审判3起电信诈骗案 严厉打击涉台刑事犯罪
01.09.2014 14:52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湖里区租用某小区19幢28**室为窝点,添置通讯设备,并以“厦门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为名,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林某真作为电话秘书兼管理,并教授其他电话秘书,被告人林某珍、方某、冯某等11人作为电话秘书,通过随意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聊天,骗取信任后,编造交房租、交培训费等各种理由向对方索要钱财。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止,该团伙累计诈骗新台282650元,折合人民币591610.2元。
2012年12月,黄某(另案处理)与台湾人共谋后,在厦门市湖里区租用某小区4幢26**房为窝点,以“厦门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为名,先后纠集被告人古某、汤某、左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左某为主管,被告人刘某、曹某、许某等8人和被告人凌某等2人为话务员,提供显示台湾区号的电话、电脑、U盘等电信诈骗作案工具,由被告人刘某等8个女性和被告人凌某等2个女性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台湾地区电话号码段,随意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寻找不特定的台湾男子聊天,骗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编造要交房租、交培训费、遭遇各种不幸等理由,要求对方帮助。各话务员详细记录台湾被害人个人信息和聊天过程,当台湾被害人愿意出资帮助并要求见面时,话务员便把聊天记录交给主管左某,由主管将记录的信息发给台湾合作人,由对方安排电话秘书的替身与台湾被害人见面并骗取钱财。该团伙采用以上方法共骗取多名台湾男子新台币7158500元,折合人民币1440051.8元。
云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14人、被告人古某等10人、被告人凌某等2人受他人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台湾人,通过拨打台湾电话,骗取台湾男性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26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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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4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