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集中宣判94起涉毒刑案 福清一毒枭被执行死刑

25.06.2015  09:24

  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我省各地法院对94件涉及135名毒品犯罪分子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宣判。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林滔、陈志强、汪天柱等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王祖文等因吸毒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闽去年至今年5月

   审结5373件涉毒案

  福建省高院副院长林卫里介绍说,我省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与发展变化: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总量持续上升;二是毒品次生犯罪高发、社会危害性突出;三是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危害加剧;四是毒品进出我省的渠道多样、方式翻新;五是涉案毒品数量呈“沙漏型”双向增长。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373件,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6166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含死缓)的犯罪分子共计1317人,重刑率21.36%,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13.1个百分点。我省将打击重点对准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贩毒20多千克

   福清一毒贩伏法

  昨天,福州市中院集中宣判了3起涉毒犯罪案件。其中,林滔因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6月至11月9日,来自福清的被告人林滔纠集同案被告人张某、林某、吴某、施某、王某朝(均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林滔利用其掌管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福清市龙田锦悦商务酒店财务管理权的便利,雇请林某具体负责酒店财务管理,并以林某之名开设银行账户管理酒店的经营款项。林滔亲自或指使林某多次利用该账户向广东毒贩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用以购买毒品运回福清市,然后将毒品存放于林某或吴某的租住处,由其本人或指使吴某、张某、王某朝等人帮助进行贩卖。

  2012年11月7日,林滔伙同王某朝一同驾驶林滔的奔驰车前往广东省,分别在惠来县和惠东县向毒贩购买毒品。同月9日,林滔、王某朝驾车返回福清市途中,在高速公路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车上的大量毒品被查获。

  经办案机关查明,林滔纠集他人共同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冰毒”)4725.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俗称“K粉”)21743.5克、海洛因101.7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简称“MDMA片剂”)66.1克。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滔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林滔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惩处,遂判处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林滔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林滔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他的死刑裁决。

    (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