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物业条例明年起施行 业主携犬出户应束犬链

01.10.2018  21:42

  新华网福州10月1日电(谢丹)业主携犬出户应束犬链;小区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9月30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获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调整有明确限定

  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费调整作出限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费的,物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费的,应当经“双过半”(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在之前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到,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该类案件标的金额较小,但群体性纠纷多,社会影响大。《条例》对此明确,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便捷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小区车位要先满足业主需要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经调研,小区停车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小区建设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将小区规划设置的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状况。

  针对此现象,《条例》也明确,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要承租的,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内车辆停放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所有。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小区内遛狗要束犬链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条例》对业主饲养犬只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对业主和物业的禁止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比如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