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6起扶贫领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检查专项行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入户核实和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县乡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安排、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查处。1个多月来,全省已发现相关问题线索206条,立案5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9人。
此次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具体为:
1.泉州市安溪县脱贫办对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问题。2013年,安溪县脱贫办工作人员杨辉明未认真复核剑斗镇东阳村上报的补助对象名单,县农办副主任、脱贫办主任陈永春未能认真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导致东阳村将国家公职人员列为补助对象,并将不符合条件的同户人员进行“凑数”,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2月,陈永春、杨辉明及相关责任人东阳村村干部林成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龙岩市上杭县蛟洋镇扶贫办、陈坊村村委会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违规领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蛟洋镇扶贫办主任马强华未按要求对陈坊村上报的补助对象资格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村委会主任陈庆阳对本村补助对象公示名单把关不严,致使该村不符合补助资格的龙岩市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陈龙焕获得补助资金1.6万元。2015年12月,马强华及相关责任人陈坊村包村干部许兆桢,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陈庆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龙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回违规所得。
3.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青澳村村委会主任江为祥等截留、挪用、贪污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江为祥等村干部在协助三都镇政府开展造福工程偏远自然村搬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及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项目过程中,抽取受补助户补助款共计8.2万元,作为村委会账外开支。江为祥个人还利用管理该款项的便利,通过虚增开支、虚构工作事由领取补贴等形式套取2万多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12月,江为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退回相关违规款项,村干部江雪钗、江送春和翁义标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4.三明市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傅旺泉违规申报领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将乐县南口乡孙坊良种场将傅旺泉列入补助名单,傅旺泉明知公务员不属于补助资金申领对象,仍向孙坊良种场提供申报材料,违规领取补助资金1万元。2015年12月,傅旺泉及相关责任人南口乡副乡长宋玉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款项已退回。
5.漳州市华安县检察院检察员赵亚风违规申报领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赵亚风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违规领取补助资金1.5万元。2015年12月,赵亚风及相关责任人县第三中学教师赵艺勇、丰山镇政府副科级干部赵国龙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款项已退回。
6.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村委会原主任王瑞永私自代办、违规领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王瑞永明知其侄儿王某某非本村户口,不符合补助发放的条件,仍执笔伪造委托书,变更补助户头领取补助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1.2万元。2015年12月,王瑞永及相关责任人云峰村村干部高国泉、王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款项已退回。
通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落实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推动精准扶贫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各级扶贫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涉及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类问题查处力度。(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陈金来 林兴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