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㉔ | 法律利剑出鞘,准确治理高利贷
高利剥削,农民困苦
闽西苏区建立前,高利贷活动十分猖獗,高利贷剥削包括现金借贷、粮食借贷、典当、邀会等,通常月息在3到5分,还有“月子利”“墟子利”等。
旧社会高利贷借据
1929年7月27日通过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指出了“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的剥削”给贫困农民带来的苦难:“农民穷了必举行借贷,地主趁此机会放高利贷以诈取农民,普通利率平均在二分以上,有的达到了十分以上,本利相等,更使农民破产日亟。城市商业资本垄断市场,高抬外来物价,抑低土地价格,农民以多量农产品换取少量的工业品,这亦是很大的剥削。”
打击高利,造福百姓
为了稳定金融市场、改善人民生活,1929年9月3日,中共闽西特委书记邓子恢签署了中共闽西特委第七号通告,要求“由县政府设法开办农民银行,区政府设立借贷所,办理低利借贷,借予贫困农民,使农民不至于告贷无门而贱卖粮食。其银行、借贷所需基金,则由打土豪拨出一部分,并招集私人股金或向私人告贷,集资而成。”
上杭蛟洋农民银行旧址
在中共闽西特委号召下,苏区广泛开办信用合作社,解决了广大贫苦农民几千年来受尽高利贷剥削的大问题,深得广大农民的欢迎和拥护。当时闽西苏区“群众有正当需要(用在农业或工业上),可向政府借贷,至多只取一分的利息”。
永定太平区信用合作社旧址
重塑金融,发展经济
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借贷条例》,主要规定了废除旧债、取消典当、规范商账、明确利息上限等内容。
《借贷条例》规定:
一律取消各地民众债务及来往钱款,焚毁借约债券,已暴动乡村不得向白色区域贫民讨债等内容。
取消典当债券,当物无价收回。出典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由出典人收回。
此后来往利息,最高不得超过一分五厘,以防止发生高利贷现象。
《借贷条例》的出台表明,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坚决打击高利贷的同时,对农村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经济,并未给予过激的打击,遵循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关于区别对待封建剥削与商业资本主义的基本方针。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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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