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

22.08.2016  18:1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这一重大命题,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前进方向和行动指南。《意见》阐述科学、判断准确、原则清晰、亮点纷呈,标志着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迈出新的步伐,具有里程碑意义。

  事成于和睦,力生于团结。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公益情怀日益高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几千个壮大到当前近70万个,吸纳就业人员700多万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指引下,广大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生机勃勃的景象下,也时常隐现野蛮生长的杂草、危害生态的蛀虫。无论是“野鸡协会”“山寨社团”“离岸社团”,还是“僵尸型组织”“二政府型”社会组织,都不是时代所需要的,也不是群众所欢迎的。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必须正本清源,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和国家发展大趋势,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尽快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组织是党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加强党的领导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用共同愿景凝神聚力,用实际行动温暖人心,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保证政治方向,扶持人才成长,激发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是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坚持理念更新,破除“重登记、轻监管”“只被动登记、不主动引导规范”等思维定式和传统习惯,多谋新思路、多出新举措,推动制度创新与技术革新。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必须坚持放管并重。“”和“”是现代治理的两个轮子,两轮齐驱,方行大道。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联建,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要完善简政放权、政府购买、税收优惠、人才激励等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之路,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推进。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继续做好直接登记范围之外其他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要加快修订出台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志愿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意见》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重视基础保障,抓好督促落实。广大社会组织更要身体力行,将时代使命、志愿精神与核心价值观融会贯通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事业的始终,携手传播正能量,竞相创造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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