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赡养义务做到位 养女也有继承权
01.06.2015 19:08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核心提示:
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权纠纷案,原告王某甲依法取得养父王某的遗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原来,1988年冬,王某甲被抱养到王某家做养女,20年后王某甲出嫁。2012年3月,王某因病在武平县医院治疗。其间,由其养女王某甲护理并支付医疗费用1.7万余元。当年4月,王某不幸病逝,后事由养女全权处理并支付了各项费用1.1万余元。
派出所户籍证明户主为王某,养女为王某甲,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王某生前在银行还有存款4万余元。王某胞兄的家人王某乙等6人认为,王某甲系王某养女,目的是为王某传宗接代,如今王某甲已出嫁,没有为王某传宗接代,对王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故在王某死后,王某乙等6人将王某生前存折及其他证件拿走,阻碍王某甲提取王某的存款。王某甲不服,一纸将王某乙等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去世后,生前存在银行的现金作为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王某甲继承,且原告对王某生前尽了赡养义务,被告王某乙等人提出原告没有为王某传宗接代不享有继承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王某生前在银行存款余额由原告王某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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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5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