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做到位 养女也有继承权
26.05.2015 12:19
本文来源: 法院
据悉,1988年间,原告王某甲被抱养到王某家做养女,2009年原告王某甲出嫁与他人结婚,2012年3月,王某因病在武平县医院治疗,期间,由原告护理并支付医疗费17000余元,2012年4月,王某死亡,由原告处理后事并支付各项费用11000余元。派出所户籍证明户主为王某,养女为原告王某甲,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王某生前在银行有存款4万余元。王某胞兄的家人王某乙等6人认为,原告王某甲系王某养女,目的是为王某传宗接代,而原告王某甲现已出嫁,没有为王某传宗接代,对王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故原告养父王某死后,被告王某乙等6人将王某生前存折及其他证件拿去,阻碍原告提取王某的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去世后,生前存放在银行的现金作为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继承,且原告对王某生前尽了赡养义务,被告提出原告没有为王某传宗接代不享有继承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王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由原告王某甲继承。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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