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一企业将赞助列为捐赠支出 被追缴税款12.5万

18.12.2014  13:47

  东南快报讯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福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赞助支出50万元作为捐赠支出进行成本列支。该局按照税法规定,遂作出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

  国税稽查工作人员在对该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赞助支出50万元予以列支扣除的情况。通过对该公司申报情况和财务报表分析,经实地检查,最后确定该笔赞助支出50万元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公司财务人员承认事前认为该笔支出可以作为捐赠支出,所以进行列支扣除。

  经国税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以上差错事实及证据部分清楚,该赞助支出5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最后确定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2.5万元,并依法加收相应滞纳金。该公司最后认为以上情况属实,数据核对无误,同意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有些纳税人将赞助支出视为捐赠支出,这是对税收政策的错误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应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东南快报记者 黄弘妍 通讯员 郑柳明 陈燕品 吴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