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商 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12.06.2014 18:5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被告人李某经“小廖”(另案处理)介绍担任“名勝”“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根据“小廖”提供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登入该网站进行“六合彩”计算机赌博收注。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发展林某、李某、林某、乐某为会员,并接受其投注。尤溪县公安局对“名勝”网站进行远程勘验:2012年9月1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接受林某、李某、林某、乐某等人的投注,收注金额1 773 689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李某居住的屋内查获用于网上赌博的联想电脑一台。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会员接受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收注数额计人民币1 773 68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网络赌博犯罪是近年出现的全新的犯罪类型。《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本案的李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并从有效投注额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法获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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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4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