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法院: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 构成开设赌场罪受刑罚

19.11.2014  12:24
  大家都知道参与赌博、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的,但提供网络赌博平台的,同样构成犯罪。 网络赌博犯罪是近年出现的全新的犯罪类型。《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郭某因担任网络赌博的代理商,最近,被尤溪县人民法院以犯有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2012年,被告人郭某担任 “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并通过该网站进行“六合彩”赌博收注。2012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发展王某为会员,并接受其投注。根据尤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队对网站进行远程勘验:2012年9月1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接受王某的投注,收注金额达1 006 372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会员投注,收注数额计人民币1 006 3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开设赌场罪,应当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缓刑部分,并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郭甲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这里的“开设赌场”不仅仅指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赌具、接受投注的传统赌场,还包含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虚拟“开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郭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会员参与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投注,为赌球提供代理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此也要提醒大家,网络赌场的隐蔽性很强,往往具有游戏化的外部表现,一些网民偶然进入赌博网站“玩游戏”,结果深陷其中而不可自拔,钟情于网络游戏的网民们,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