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17.12.2015  18:44

为进一步严格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我厅处下发《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补充意见》?

近年一些地方开发建设大量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切割、破碎,破坏了全省生态公益林的整体生态效益,为做好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衔接,进一步严格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林地用途管制,对有关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意见,因此出台本《补充意见》。

二、《补充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㈠《森林法实施条例》;

㈡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㈣《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㈤《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闽林〔2012〕10号)。

三、如何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

㈠关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项目,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㈡关于市、县级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其他经营性项目除按《办法》执行外,原则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有林地。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即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因此对项目的范围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范围进行明确,使生态公益林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如何界定建设项目类型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分类。建设项目类型界定分为: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