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购进中药饮片用于临床配药 福清一医院被罚

27.12.2016  17:36

  福州新闻网12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余影)近日,福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院药库检查时发现一批麦冬,外包装袋上的合格证与平时药品的包装不太相同,仅体现品名、批号、规格和生产日期等项目,且具体的内容为手写,随后又发现相同情况的一批党参。

  执法人员要求医院提供麦冬、党参进货票据、购进企业相关资质材料、购进验收记录,调取中药饮片购进记录。根据医院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购进企业为某种植有限公司,医院无法提供该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药库里的49公斤麦冬和10公斤党参。

  经调查,该医院从2014年7月起,从未取得上述许可证的某种植有限公司购进党参、麦冬、川芎、太子参等中药饮片共210公斤,直接用于临床配药,涉案货值32718.75元。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虽然,麦冬、党参作为食药同源的品种,当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时可以从一般的商业公司购进;但在医疗机构内用于临床配方使用,必须从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购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

  同时,按照《中国药典》,中药饮片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该院购进麦冬、党参等物品,即用于临床的配方使用,所以该批物品应认定为中药饮片,医院应当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福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对该医院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上述种植有限公司无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