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拟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人民网北京8月7日电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拟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保持不变为10%。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显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记者采访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他认为此次车辆购置税法对于车市的影响是中性的。他表示,车辆购置税法的变化并不会对车市造成巨大的影响,消费者缴纳的购置税浮动不会很大。
一位汽车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的汽车经销商按照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有的则是按照开票价交税。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以后,就只能按照开票价来交购置税了。至于车辆购置税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可能会根据汽车车型和品牌不同有所差异,总的来说对车辆购置税的影响不大。
《征求意见稿》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时,无须再提供纸质完税证明。《征求意见稿》显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一些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据了解,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