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限购新政本市户籍单身者限购一套
本报讯 (记者 袁舒琪)“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了打击短期、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昨日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银监局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严格执行去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从今日起,我市开始执行一系列调控新措施。
新变化 “三限制”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继去年7月15日起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去年9月5日起重启住房限购、去年10月5日调控政策再“加码”后,昨日发布的一系列调控新举措,可以视作对原有调控政策的完善——在原有限购、限贷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基础上,新增举措招招直指投机,主要就是向利用全权委托公证、离婚、赠与方式来短期炒房、躲避限购等投机性行为下“猛药”,新举措主要体现为“三限制”。
去年10月5日出台的限购政策指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在这个政策框架下,本次出台新措施的首个限制,瞄准了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通知》指出,今天开始,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简而言之,本市户籍单身者已拥有一套房产的,将不能再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其次,市场中有部分人通过赠与形式来躲避限购,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形,《通知》明确,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也就是说,若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之后,欲想再买房都必须等到三年后。
最后一个“限制”,也是最重的一剂“猛药”,则是面对所有商品住房、跳出原有政策框架所制定的——从3月25日起新购买的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的新购买的住房将“一视同仁”,没有面积规定。业内人士分析,此措施一施行,将最大程度把短期炒房、投机性炒房的人群隔绝在购房大门之外,此措施不仅并不影响刚需者买房,反之随着投机购房者的大幅减少,还能间接让刚需购房者拥有更多选房空间。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三限制”都从今日开始施行,且住房类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新举措 多措并举从严规范房地产市场
“此次调控新措施的出台,就是为了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全国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二手房交易活跃、价格上涨,我市也出现类似情形,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此次新措施才 “应时而生”。同时,我市也将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乱象,多部门联动,多措并举从严规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首先是严格住房信贷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以杜绝“首付贷”,防止虚假收入、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通过“去杠杆”,从源头遏制炒房行为。
针对近期发现的利用全权委托公证来完成房产交易,以达到避税、避限购的行为,3月21日起,我市公证机构已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不受限。在此基础上,此次调控新措施又再“发力”,规定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受理。
此外,对于市场上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房产局也将联合多部门重拳打击、严厉查处,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为了确保二手房交易房源真实性,避免虚假房源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进一步重申推行房源信息编码——《通知》指出,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厦门日报( 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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