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林木后砍伐 主人因未办证获刑
21.09.2017 15:34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中新网上杭9月21日电(陈立烽 袁英 廖华东)按照森林保护法规,在砍伐林木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林木后并不意味就拥有采伐权。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谢某虽购得山场林木,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被判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2016年8月间,谢某因环境整治需要木料重新修建养猪场,分别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协商取得本村村民三户位于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黄竹坑”山场的林木。2016年9月至10月间,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谢某雇请林某等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并裁成2米长的原木,部分出售得款6000余元。砍伐现场经伐木工人指认及园林业评估咨询中心认定,谢某雇请他人砍伐林木326株,计立木蓄积44.366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326株,计立木蓄积44.36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谢某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属自首和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购买了林木及自有林木并不是就有采伐权,在采伐前,必须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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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2017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