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今起施行
15.03.2017 17:34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相应法律责任等。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5.03.20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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