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腐犯罪量刑标准拟删除具体数额
贪腐犯罪量刑标准拟删除具体数额
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量刑,加重对贪腐情节的考量
刑法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由现行的“固定数额标准”,即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不再设定具体数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如上调整。
专家分析认为,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数额,草案加重了对犯罪情节方面的考量。
焦点 1
“弹性区间”取代固定数额
现行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以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四个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草案取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如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10年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等受访专家都认为,原来的“固定数额模式”存在起刑点已经偏低、不同情节的犯罪的量刑档次没有拉开等一系列问题。由草案的“弹性区间”模式取代“固定数额模式”,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公正。
焦点 2
向“身边人”行贿拟入罪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表示,上述条款明确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应我国的反腐需求。但是,刑法修正案(七)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身边人”一旦受贿,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但是“请托人”也就是向“身边人”行贿的行贿者,法律并未涉及。
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补足了上述“缺口”,提出了“向‘身边人’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认为,上述调整,从刑法层面明确向“身边人”行贿的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源头反腐,“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达到减少行贿、减少腐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