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缺陷致车祸司机诉东风 东风赔51万

08.03.2016  17:48
  

  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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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小康面包车刚开了不到三个月,车辆行驶途中突然失控致一死两伤。司机吉某被刑事拘留,之后获刑,还赔偿给死伤者一方51万元。之后他发现车子存在质量缺陷,于是将东风小康车辆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

  日前,湖南省安化县法院通过三份鉴定书,认定这起事故系车辆质量存在缺陷所致,判决东风公司赔偿吉某经济损失515141元。《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以“质量是命”为理念的东风公司认为不该赔偿,已经上诉。

  事件还原

  面包车失控逆行 致一死两伤

  东风小康车辆有限公司由东风汽车公司、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小康汽车控股公司合资组建,主要从事微型乘用车的生产销售,是东风汽车公司唯一定点生产微型汽车的企业。

  根据媒体报道,东风小康系列车秉承“质量是命”的理念,不但在微车行业位居三甲,还出口到美洲、非洲、中东、东南亚等约40个国家和地区。

  某公司从厦门百龙马汽车贸易公司为全国各地的分销商订购一批东风小康面包车。2013年9月,湖南分销商吉某开走了提供给自己的车。但吉某没想到,车只开了两个月,就给自己带来了灾难。

  同年11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吉某开着东风小康面包车,自北往南行驶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资江一桥上。

  行至桥南侧路段时车辆失控,与从资江一桥南侧由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撞上行人邓某,接着又和谌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邓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林某、谌某受伤。

  案件审理

  认定交通肇事罪 赔偿后被判缓刑

  2013年11月4日,吉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改为监视居住,2014年6月5日改为取保候审。

  2014年9月22日,湖南安化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判决书是这样阐述事情经过的:吉某驾车因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与从资江一桥南侧由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撞上行人邓某,又与谌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车辆安全机件不灵仍继续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他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与死者家属和伤者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司法鉴定

  车辆存质量缺陷 司机诉东风索赔

  案发后,吉某总觉得不对劲,想不明白为什么车刚开两个月就莫名撞了人。

  经安化县交警大队委托,益阳市诚信保险事故车辆施救拆检中心、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了技术检测报告。

  经鉴定,结论一致: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涉案车辆的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

  获刑两个月后,吉某将东风小康车辆有限公司和厦门百龙马汽车贸易公司起诉到安化县法院。

  吉某在起诉状中回忆说,当时他开车行至事发路段,因车辆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脱落导致方向失控,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行驶,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撞上行人邓某,又与谌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出事后,他赔偿给邓某家属269968元,赔偿给林某430723元,赔偿谌某13800元,除去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99350元,他实际支付了515141元。

  益阳市诚信保险事故车辆施救拆检中心、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不但鉴定发现涉案车辆状况不符合技术要求,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更明确指出“经检验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已脱落,符合因松旷再被碰撞力震动脱开所致特征”。

  吉某认为,涉案车辆从出厂到出事不到三个月,就经鉴定确认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东风公司、百龙马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东风公司、百龙马公司将他赔偿给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费用515141元赔偿给自己。

  东风辩护 否认质量问题 质疑鉴定机构资质

  经销商百龙马公司被起诉后,既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东风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涉案车辆当初通过了质量鉴定,没有质量缺失,因此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鉴定结论,该公司认为,两家机构都不是拥有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因此对结论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东风公司申请,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对涉事车辆作出司法鉴定。

  2015年9月15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未发现涉案车辆左前减震器推杆存在断裂的物证特征;涉案车辆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发生脱落,与受外力撞击有关”。

  对此,吉某一方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书没有完成全部鉴定事项,鉴定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包括对涉案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但实际上没对这项进行鉴定;申请书还要求对车辆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是否脱落等鉴定,但鉴定结论没有对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结论,也没有作出是否发生碰撞一定会脱落的结论。

  法院判决 认定东风公司应担责 赔偿司机5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因车辆质量问题所致。

  原告提交的两份鉴定书,一致地得出涉案车辆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结论。虽然益阳市诚信保险事故车辆施救拆检中心的鉴定结论中认定“左悬挂减震器推杆断裂”,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未发现涉案车辆左前减震器推杆存在断裂的物证特征”,两者意见相左,但这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形成。

  同时,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认定的“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已脱离,符合因松旷再被碰撞力震动脱开所致特征”与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的“左前悬挂球头与连接处发生脱离,与受外力撞击有关”的意见并不矛盾,且后一鉴定意见也没有推翻前两份鉴定结论中关于车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结论,故三份证据中除“左悬挂减震器推杆断裂”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外,其余意见均予认定。因此,法院认定该案事故系车辆质量存在缺陷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涉案车辆的生产者即东风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吉某和东风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销售方百龙马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故百龙马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2月2日,安化县法院一审判决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吉某经济损失515141元。一审判决后,东风公司已经提出上诉。

  专家解读 若事故完全因车辆缺陷所致 司机可不担刑责

  记者从汽车业内人士处获悉,前悬挂球头是连接车身与车轮重要的铰链结构,球头安装在前悬挂的下摆臂上,通过安装在车轮上的球头座与球头相连起到连接作用。前悬挂球头除非有外力碰撞才会脱落,否则只能是因为球头磨损过度,出现了松旷,导致脱落。

  球头损坏有极大安全隐患,由于前悬挂球头是与车轮相连接,球头损坏会导致驾驶人不能控制车辆方向,低速时会导致汽车轮胎与车身分离,车辆趴窝,高速时则会导致因不能控制方向,发生严重事故。

  在法院已经认定了车辆缺陷的情况下,吉某的交通肇事罪判决能否翻盘,改判无罪?日前,《法制晚报》记者联系了吉某一方,但吉某本人就此不愿接受采访,其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华表示尚不清楚当事人意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司机有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果确实是因为逆向行驶造成的事故,而逆向行驶不是因为司机违章行驶造成的,而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失控,这意味着客观上他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失,这种情况他不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阮教授认为,还应考虑涉案车辆车子的故障是不是对事故的发生有决定性,是否存在车辆的故障司机能够发现却没有发现的情况。如果这些都排除,事故完全是因产品缺陷造成,那么,判司机吉某有罪是不合适的。

  阮齐林教授补充道,作为汽车生产者的东风汽车公司,即便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但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文/记者 毛占宇 实习生 杨红钦

  (法制晚报)

【编辑:李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