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一骑车女子被货车撞死 货车途经斑马线未减速
06.06.2016 16:44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福州晚报6月6日讯 (记者 李琼 通讯员 榕警) 3月28日,远洋路晋安区检察院附近路段,一名女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时被货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昨日公布案情和事故责任认定:因途经斑马线未减速,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电动车骑手因途经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3月28日10时7分,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AY607的厢式货车,沿着远洋路北侧通行,时速约54公里。货车途经事发路口时,女子林某骑着电动车沿斑马线由北往南方向过街。货车先是和电动车的车身发生碰撞,随即,林某身体左侧和货车车身右侧发生二次碰撞,伤势严重,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张某没有主动减速、礼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非机动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这起事故中,骑手林某途经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称,如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100元、记3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将被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记3分。如果非机动车过街不推行,违法人将被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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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0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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