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出台 被降职领导干部2年内不得提拔
05.11.2014 10:41
本文来源: 城市吧
11月5日讯 日前,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意见》同时将落实“两个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合并为一份文件,使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更好地统一起来,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追究、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意见》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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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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