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做好第三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22.04.2015  12:32

有关设区市、第三批小农水重点县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农〔2011〕692号)的要求,省水利厅、财政厅于2014年11月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第三批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4〕95号),2015年2月4日再次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三批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便〔2015〕95号),对我省第三批重点县做好总体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安排。但是,从近期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农村水利调研推进工作中发现,第三批重点县总体验收工作比较滞后,直接影响工程及时移交和发挥效益。为进一步推动第三批小农水重点县三年建设省级总体验收进度,尽快启动专家组现场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好拾遗补缺。尚未完成的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举措,尽快抓好工程建设的扫尾和回头看工作。

二、抓紧工程结算。各地要在抓好项目建设和工程结算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完工验收和资金拨付。

三、加强县级审计。各重点县要及时做好三年建设的资金审计,为总体验收奠定基础。

四、落实年度验收。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辖区内重点县年度验收工作,并督促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

五、重视资料整编。各地要抓紧收集项目建设的各种资料,做好资料整理和汇编等准备工作,为总体验收创造条件。

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总体验收各项工作。从4月20日至5月20日之前,各重点县应抓紧上报验收申请报告,省里拟于6月份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于7月份进行省级总体验收。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