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自贸试验区贯彻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6.06.2015 13:23
本文来源: 法制办
福建自贸试验区贯彻《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各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外商投资申请时,要认真对照《负面清单》,对属于《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应按照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实行准入管理。其中: (一)对《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以及《负面清单》中虽未明确禁止,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外资均不能涉足的领域(如“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博彩业”“色情业”等),不受理外商投资申请。 (二)对《负面清单》内,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限制类和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要求,分别指导外商投资申请人向有关核准机关申请核准。 (三)对《负面清单》内,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于合资、合作”的鼓励类项目,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制,并下放由各片区管委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与管理,各片区管委会应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外商投资网上在线审批;精简申报材料,实行合同章程格式化文本,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的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负面清单》中不属于外资准入审批范围的,如对投资者准入业绩要求、高管要求,以及准入后从事的业务须经中国政府批准许可的,各片区管委会应指导并告知外国投资者准入后的经营应符合特别管理规定。 二、规范《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其中: (一)对《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中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项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申请人向相关核准机关申请核准。 (二)对第(一)项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办理。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无论投资总额大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均实行备案制。各片区备案机构要按照商务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工作。各片区备案机构应在一口受理平台上建立负面清单比对系统,备案机构须对企业通过一口受理平台申报的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四)各片区备案机构应加强对外资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部门反映或公众举报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履行备案程序,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与备案的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将违法企业的相关信息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 三、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在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或审核手续时,对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中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及投资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涉及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审查。商务部将联席会议的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外国投资者的同时,通知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对不影响国家安全或附加条件后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外国投资者通过安全审查后变更投资活动或违背附加条件,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已结束或投资已实施,也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省政府报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方面形成联动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对台服务业扩大开放 省直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有关“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框架协议下,先行试点,加快实施”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总体方案中有关在电信和运输服务、商贸服务、建筑业服务、产品认证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各项对台开放措施。省直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给予先行试点的政策支持,各片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受理相关台资申请的服务指南。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具体营业范围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我省发布)。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6.06.2015 13:23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首届“中国—东盟周”在福州开幕
8月6日,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