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豪车台风天受损维修费近百万 保险公司拒赔
福州新闻网12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榕法)福州市某投资公司价值42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在“苏迪罗”台风中发动机受损,花了91.4万元的维修费用。可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 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拒绝赔偿。车主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时暴雨情况下,案涉车辆行驶路段严 重积水,涉水行驶实难避免,驾驶人并未有意涉水行驶而放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对车主进行全额赔偿。
福州市某投资公司2015年4月将其所有的劳斯莱斯小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15年5月15日0时至2016年5月14日24时止。
2015年8月8日,受“苏迪罗”台风影响,暴雨导致福州多处路段积水。案涉豪车驾驶员将车开到八一七北路段时,因路面积水,导致汽车发生故障无法行 驶。随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勘察后认为,车辆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故不予定损。同年9 月,车主花费1万元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汽车实际损失价格91.4万元。在支付维修费用后,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能否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城区路面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发动机损坏”,暴雨是推 动其他事件发展之主要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之原因,故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车辆涉水行驶虽系最接近损失的一个原因,但在当时 暴雨情况下案涉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车辆涉水行驶实难避免,该车驾驶人并未有意涉水行驶而放任事故发生,故涉水行驶不应认定为导致发动机损坏事故的近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对保险争议条款出现不同解释时,亦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本案涉免责条款所列之涉水行驶并不是本案 中汽车发动机受损的有效近因,不适用于此案。故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保险金91.4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