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后林改时代的生动乐章
13.10.2014 13:38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随之而来的课题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林权改革,推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发展林业,激发林业活力?
浙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先试先行,林农吃下定心丸
一个“早”字足以体现浙江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浙江就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实施了分山到户的改革举措。山定界、林定权、人定心,“沉睡”的山林资源真正成为浙江林农致富奔小康的本钱。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省着力解决林业“三定”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给农民经营山林吃下了“定心丸”。全省有77%的集体山林到户经营,进一步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6年3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将承包期延长到50年不变。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全省林权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并出台林地流转、抵押等改革举措,将机制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然而,成绩的背后,林业经营体制不顺、金融支持不足等新问题随之出现。
如何突破瓶颈,继续推动改革全面深化?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林云举说:“全面深化林业改革,要着力解决‘一个问题’,增强‘三个活力’。”这其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机制吸引工商资本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
谁来种树?规模经营要合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山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小,一家一户式的经营体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日益凸显。适度发展规模经营,引入工商资本与林农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不断摸索中,浙江各地逐渐形成了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
2008年12月,安吉县皈山乡尚书干村42户农户自愿联合,将675亩毛竹林折成股份作价出资,由村里统一经营或承包给大户经营,按股分红,登记成立全省第一家尚林毛竹股份合作社。目前,全县已成立股份制专业合作社27家,林权作价出资总额达1.7亿元,出资林地6.69万亩,入社农户3496户,每户年均增收1.1万元。
2012年4月,浦江县在全省率先开展林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民以林地面积折算成股份,自愿加入到林地股份合作社,与工商业主签订股份经营合作协议,按照“保底+递增”、“保底+分红”两种模式按股分红。
虞宅乡桥头村林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是浦江最早发展起来的林地合作社之一。2012年,浙江马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合作社合作,开展香榧种植。按照协议,香榧产出前的20年,公司每年按照省级生态公益林年度补偿标准向农民分红,产出后的3个10年间按5%、10%、15%递增比例分香榧青果的方式分红,并规定保底每亩不少于300元。桥头村村主任、桥头村林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监事长张泉荣告诉《中国绿色时报》记者,村民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外出打工,户均年收入只有2万-3万元。村民张世崇家有4口人,入股林地面积10亩,按照分红模式保守测算,50年合同期内收益分红可达120万元。
除股份制合作社外,在庆元、龙泉等地推广的股份制家庭林场模式也是浙江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模式之一。
2003年,庆元县屏都街道洋背村村民吴建明和杨传宗合伙将村集体一片面积204亩的荒芜橘园承包下来,种植锥栗。两家分工合作,分别负责锥栗生产及销售。由于经营得当、品质够好,产品供不应求。杨传宗说:“每年还没到采摘期就有人来等着收购,就怕来晚了买不到。”
目前,庆元县共培育股份制家庭林场170多家,经营面积5万多亩。庆元县林业局副局长周华说:“经营户80%以上的家庭收入来自家庭林场经营。”
增强活力,做强金融引资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业的高效发展都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撑。
2006年,丽水市率先推出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林贷通等4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积极促进“资本进山”。
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和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各县(市、区)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截至2013年底,林业部门争取中央、省财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4445万元。
同时,政府对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奖励制度,其中2013年市、县分别按年末余额的0.7‰和2.5‰比例、新增部分2‰和5‰比例奖励,2014年市、县分别按年末余额新增部分2.6‰和6.3‰比例奖励。
为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丽水市积极建立林业保险体系,由地方政府出资对有林地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理赔的森林火险模式,并全面启动林木综合保险。2007年-2013年,全市森林保险累计投保面积1.21亿多亩,投入保费7498万元。
丽水市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探索是浙江省开展林业金融改革的缩影,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达144.33亿元,贷款余额61.50亿元。
创新机制,林地流转有保障
丽水市林业局局长项旭平说:“要推动林权制度改革深化,必须加大林地流转力度,特别是促使社会资本、工商资本进入林业产业领域。”
然而,通过租赁、入股方式获得的林地经营权无法进行抵押贷款、无法单独办理采伐证,流转林地确权难、融资难成为进一步深化林改的拦路虎。
2013年起,丽水市提出将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允许经营权流转并发证确认。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可作为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成为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013年8月,龙泉市首先开展试点,出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同年9月6日,上垟镇农民郑自有以流转40户林农的1980亩林地作抵押,向民泰村镇银行和信用联社贷款238万元建设香榧种植基地,成为龙泉市第一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目前,龙泉市已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139本,涉及林地32199亩,《流转证》抵押贷款67笔2907万元。
龙泉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制度在丽水全市推广开来。截至2014年8月底,全市已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158本,涉及林地40348亩。
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制度已正式纳入议事日程,浙江省林业厅正在对《浙江省林地经营流转发证管理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准备稍后出台。
创新经营主体、引入工商资本、完善经营机制,浙江各级林业部门及广大基层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推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为浙江现代林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本文来源: 林业厅
13.10.2014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