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5年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差别化收费“逼”企业减排

03.01.2015  12:37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减排。


  调整后,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另外,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我省针对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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