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9.05.2015 20:4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附件1 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漳州 | 宁德 | 行业单位 | |
增加标准 | 35 | 35 | 39 | 37 | 41 | 38 | 38 | 34 | 57 |
附件2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 合计 | 行业 |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宁德 |
支出计划 (万元) | 232973 | 21792 | 65044 | 8920 | 21259 | 29246 | 30817 | 28715 | 15027 | 12153 |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9.05.201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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