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真作者 “法眼”赏画识人

23.11.2015  18:13
  一幅《黄金时代》,一幅《厦门老街》,两幅从照片上看起来完全一样的漆画作品,却有着不同的名称和作者。《黄金时代》的作者小王向法院起诉称,老蔡伙同小赖盗用其寄放在小赖处的作品更改署名后参赛并获奖。老蔡则坚称,《厦门老街》是其独立创作,且创作时间早于《黄金时代》。

  近日,这起因“买画参展”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作品获奖署名却是他人

  小王2007年毕业于福州大学工业美术学院绘画专业,毕业后一直专业从事漆画创作,并于2014年获得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

  小王称,其于2007年10月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名为《黄金时代》的漆画作品,并于当年参加了由厦门市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厦门“2007中国漆画展暨厦门国际漆画邀请展”,当时作品并未获奖。

  2011年10月,小王应小赖邀约将这幅作品存放于小赖画室展示。2014年,小王参加了福建省漆艺大师评选并入选,有两幅作品被选登在《福建漆艺术家集》上。

  小王称,令其意外的是,在收到这本书时,居然发现书中有自己创作的《黄金时代》,但作品名字却被改为了《厦门老街》,作者也被改成了老蔡。

  小王说,震惊之余,他立即找小赖查问缘由,才知道2013年3月老蔡找到小赖表明要买画参展,并看中一直被存放在小赖处的《黄金时代》。买画时,老蔡要求小赖将该作品上的作者署名更改为自己。之后,该作品以老蔡名义参加了2013年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评选并获得银奖,又改名《厦门老街》参加了福建省漆艺大师评选并入选出书。

  小王遂通过小赖约见了老蔡,要求其归还画作并更正署名,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小王将小赖和老蔡诉至厦门中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案件受理后,小王向法院提交了《黄金时代》创作底稿、其于2007年拍摄的涉案作品未上罩漆前的照片及作品刚制作完成的照片、其于2009年10月在第三方磨漆画联盟网站上发布涉案作品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向第三方厦门美术馆调取了“2007中国漆画展暨厦门国际漆画邀请展”的参展资料,以证明其于2007年创作完成了作品《黄金时代》。同时提交了小赖出具的收条及其与小赖、老蔡交涉的录音证据,以证明其将涉案作品寄放在小赖画室展示,之后小赖应老蔡要求将画作更名后出售。

  而被告老蔡则辩称,《厦门老街》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漆画作品,是2006年底创作完成的,对于原告诉称的《黄金时代》是否与《厦门老街》是同一幅作品,他无法确认。即便原告创作了与《厦门老街》内容相同的漆画,时间也在自己创作之后。

  原、被告各执一词。为查明真相,法院要求老蔡将《厦门老街》作品原物提交法庭,并以书面传票传唤原告小王,被告老蔡、小赖三人到庭。但老蔡表示没空出庭,由其委托的律师出庭。

  老蔡还称,画作原物已被其转赠朋友,现下落不得而知。而小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法庭调查破解迷局

  漆画作品有一个特点,每一幅漆画作品都有其独特的肌理,这是无法人为复制的,且是人为不可控的,即便同一个作者两次创作完成的作品肌理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每一幅作品均不可能凭空出世,其完成也均不会一蹴而就。既然原、被告均主张自己创作完成了涉案漆画作品,那么对于作品的创作思路与创作技法,作为作者而言应当是最清楚不过。

  有鉴于此,在法庭庭审调查中,法官要求小王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当庭以书面形式回答前述问题并呈交法庭。另一方面,对于拒不到庭的老蔡,法庭要求其代理律师当庭致电老蔡本人作答上述问题。

  对此,小王在庭审中迅速以书面形式叙述了作品《黄金时代》的创作是以厦门中山路步行街为背景,并说明了画中所对应景物的素材来源与创作思路,详述了作品的创作技法和创作材料、作画工序等。

  而老蔡在当庭接电话的过程中,对法庭就画作创作思路和创作技法的询问闪烁其词,并多次中途挂断电话,最后表示由于时间太久需庭后以书面方式陈述。但其庭后补充提交的书面陈述与其当庭仓促回答的答案明显自相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蔡无法提供创作作品的创作底稿、权利证明,也没有提供《厦门老街》在此前公开发表的证据,其对涉案作品的创作思路、工序、技法等陈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相信其是《厦门老街》作品的创作人,且其持有作品原物,但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被告老蔡拒不提交原物的情况下,通过比对涉案作品的照片,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作品《黄金时代》和《厦门老街》为同一作品。

  被告老蔡未参与作品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将所购买的涉案作品《黄金时代》改为《厦门老街》,并以作者身份参加展出评奖。被告小赖明知被告老蔡盗用他人作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黄金时代》署名更改并出售,二被告行为共同侵害了小王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厦门中院一审判令被告老蔡、小赖立即停止对原告作品《黄金时代》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更正对涉案作品的错误署名;被告老蔡、小赖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作品署名权、展览权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两万元;被告老蔡赔偿因侵犯原告作品复制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7万元。

  二审驳回被告上诉

  一审宣判后,老蔡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老蔡的代理人确认了涉案作品系原告小王创作,但又补充提交了一份协议书,拟证明其通过小赖取得涉案画作,支付报酬后取得涉案画作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权益。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老蔡自认涉案作品的作者是原告小王,同时根据一审原告提交的创作底稿、创作期间的照片、对创作过程等内容的描述及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的一系列证据,可以确认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小王。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审中,老蔡辩称涉案作品系其个人创作完成,在一审法院向其核实涉案作品相关情况时,仍坚称涉案作品由其创作,并多次作不实、虚假陈述,其在诉讼中行为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足以证明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其辩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即便此案中小王出售涉案作品,其仍享有对涉案作品利用的权利。被告老蔡、小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并将作品参展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王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