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信用卡犯罪的那些事

25.02.2016  12:18
  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其透支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广泛开展,因延期还款、恶意透支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不少人因此四处躲债,甚至获刑。今日,我们就来说一说有关信用卡犯罪的那些事儿!

  何为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及信用卡的多种犯罪类型的统称,具体包括以信用卡为对象或工具的犯罪行为和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犯罪可以表现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专门针对信用卡而设定的。

  常见的几种信用卡犯罪

  1 、延期不还透支款

  2012年1月,黄合与相恋多年的女友成婚,考虑到婚后生活开销增大,于是打算办理一张信用卡周转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当月,他便到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并与银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

  起初,黄合使用信用卡在淘宝网、商场购买些小商品,每月也能将透支使用的金额按时还清。直至2013年5月,女儿的出生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黄合便向银行申请提高信用额度至2万元。此后,他开始高频率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但每个月不能按时还款,只有等到银行打电话催促时,才会往信用卡里还部分欠款。至2015年11月3日止,黄合结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约7万元。同年12月10日,银行将黄合告上了法庭。

  今年1月26日,龙岩市永定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黄合向银行申请并领取信用卡,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黄合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原告诉请,黄合应另外偿付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黄合限期归还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各项费用共计9.5万元。

  2、恶意透支信用卡

  2013年5月,陈进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同年6月22日该卡启用后,陈进持卡消费均能正常还款,后因出现经济问题而透支消费,于2014年10月形成逾期,共欠透支本金4.2万元。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向陈进催缴,但陈进玩起了“躲猫猫”。2015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陈进便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6年1月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龙岩市永定区法院提起公诉。次日,法院决定对陈进执行逮捕。此刻的陈进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赶紧叫家属归还了所透支的信用卡全部欠款。

  1月20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4.7万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在3个月内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进到案后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进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3万元。

  3 、用假证骗领信用卡

  说起信用卡犯罪,不少人首先想到的便是信用卡诈骗罪,殊不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属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类型。这不,永定区的4名青年人就因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获刑。

  2013年3月上旬,苏小、苏二在厦门市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向制假证的人购买了田某、陈某等25人的居民身份证。同年4月8日至12日,俩人伙同汪开、汪华用购买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在广东省、江西省、福建省8个市县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申领了66张银行卡和18个网银U盾、5个银行密码器,以8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所申领的卡出售给他人。

  2015年4月13日,4人到武平县准备用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开卡时,苏小、苏二、汪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汪华脱逃。同年8月8日,汪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小、苏二、汪开、汪华等4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达67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日,永定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4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2万元至2.6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在一般人看来,信用卡诈骗应该是犯罪分子冒用别人的银行卡透支消费的行为,而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没有还钱,怎么还能算诈骗?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很多人不了解这条法律,只考虑自己手头是不是宽裕,当时有没有能力还,如果不能还就拖着,最多被银行起诉被罚滞纳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

  同时,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