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莫名被打后追击致人轻伤被判,冤不冤?

14.05.2015  22:55

 福建检察网5月13日讯(徐 芸)“明明是他们两个人打我在先的,我已赔偿6万多,为什么还要判刑”。近日,由光泽县检察院起诉的莫某被当庭宣判犯故意伤害罪。检察官为此进行相关解释。

       2014年11月的一天傍晚,在工地上辛劳一天的莫某冲澡后在门口洗衣服时,恰巧一男一女经过,不知道是不是洗衣时胳膊碰到那名女子,女子就跟男子嘀咕了几句,男子立即回头对黄某说“叫你碰我老婆,找抽啊你”,接着往黄某脸上来了一拳,随后,男子的一名老乡也前来助阵,就这样,两名男子用毛竹棍对黄某进行殴打,直至工友劝架方才停止。黄某回到宿舍实在气不过,心理憋屈着“自己什么事情都没做,就莫名其名被人打”。遂操起一根长木棍找到那两名男子,朝他们的头上暴打一顿,两名男子直接被打进了医院。经鉴定,二名男子均为轻伤,被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5月13日法院依法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友情提醒:
   
    刑法中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两名男子对黄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黄某若当时还击,并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则黄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黄某在不法行为停止后,再对两名男子进行暴打致人轻伤的结果,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附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