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6.12.2015  11:57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厦门市分局分别出台了《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及《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两个实施细则各有18条措施,支持我省自贸试验区在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外汇管理试点。主要内容有:   


   一、经常项目业务


  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区内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以及能够确认的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逐笔对合同、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二、资本项目业务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外汇市场业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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